圖書資料借閱須知



臺中榮總圖書館 圖書資料借閱須知
106年6月第18次修訂
107年9月第19次修訂
<借閱對象及借書程序>
一、本館書刊、資料、設備外借以下列人員為對象:
- 本院員工。
- 本院實、見習醫事人員及進修人員。
- 分院員工於圖書館系統有登錄者,可持職員證來館借閱圖書(限醫學專業類),借閱規定依「臺中榮民總醫院與分院圖書互借實施要點」。
- 其他相關規定或專簽奉准人員。(如:大陸來訓人員、退休、顧問、特約醫師、開業醫師…等)
二、借閱資料時,需至流通台辦理。如未經借出手續,任意將書刊攜出館外或撕割者,概以竊書論。
<外借與館內使用規定>
一、各類型資料借閱規定:
資料類型 | 借閱件數 | 借期 | 續借次數/借期 | 備註 |
圖書及附隨光碟、資料 | 50件(所有資料類型合計) | 2週 | 10次/2週 | 借閱件數 ”1件” 係指 ”1條碼號” |
DVD、期刊、雜誌、漫畫 |
二、續借規定:
- 續借應於到期前辦理,並自辦理續借當日起加計續借日數。
- 讀者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以電話向圖書館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
- 若已有人預約、續借次數已滿,或有任何違規事項如:逾期未還、積欠滯還金…等,不得續借。
四、下列館藏資料限館內使用,不外借:
(一)新購未處理或展示中資料。
(二)地圖。
(三)報紙。
五、館合閱覽證:限借5件,借期4週(含例假日),不得續借。
<逾期歸還之處理>
逾期館藏資料未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館藏資料借閱,且每逾期一日每冊(件)應繳納滯還金新臺幣五元, 逾期達一百日(含),滯還金不再累計。圖書舘得專文通知該單位主管,若10日內仍不歸還,即簽請處分。
二、所借館藏資料逾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拒絕繳納滯還金。
三、滯還金由圖書館代收代繳至出納組。
<遺失損壞之賠償>
凡借閱之資料如有遺失、塗污、損壞等情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讀者須於借期期滿前告知圖書館,否則逾期部份即依逾期歸還之規定辦理。
二、自行購買原資料賠償者,以同一版本或最新版本為原則,且須於告知圖書館之日起二個月內購得。
三、凡絕版或無法購得原資料時,即按原資料定價之兩倍賠償,或購買符合下列條件之資料賠償:
(一)主題類似,但不得為複本。
(二)價格高於原資料。
(三)二年內之最新版本。
四、期刊遺失之賠償:
(一)期刊遺失、污損、毁壞時應於到期前告知圖書館,於2個月期間內借用人應購買原刊原期賠償。
(二)無法購得原刊原期時,借用人須賠償西文期刊每冊賠償5,000元,中文期刊每冊500元。
五、館合閱覽證遺失,應即刻向本館掛失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其他>
一、預約:欲借之資料如已被他人借去,可辦理預約。俟該資料歸還時,本館即通知預約者,並請於三日(不含通知日)內到館辦理借書,逾期視同棄權。
二、如遇本館盤點、修改編目或裝訂資料時,得隨時索回借出之資料。
三、本院員工、代訓、進修人員及實習、見習醫師須歸還所借資料,始可辦理離職手續。
四、本規則經陳核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