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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V.S.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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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3/12 1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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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相同點

1.都是關於病人生命末期醫療決策的預先自主決定

2.免除醫療法規中急救義務的排除條件

簽署文件

1.( DNR意願書)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2. (DNR同意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預立醫療決定書

簽署對象

DNR意願書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

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人

DNR同意書

當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最近親屬(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

醫師醫囑

昏迷或無法表達,且無最近親屬者, 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依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可不予或撤除。

簽署程序(為產出具法律效力文件)

*需有兩名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場見證並簽署(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效力與正本相同

1.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二親等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

2.由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在預立醫療決定書上核章。

3.有兩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或經公證人公證。

4.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適用對象條件

(臨床執行的對象條件)

末期病人(嚴重傷病、不可治癒、且病程近期進展至死亡不可避免)

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之昏迷

3.植物人

4.嚴重失智

5.其他經中央政府公告之疾病(目前已公告12種疾病,多為罕病)

啟動時機

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判定病人已符合末期診斷

1.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判定是否符合上述五款臨床條件之一

2.再經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照會確認

啟動後可拒絕或撤除的醫療範圍

1.心肺復甦術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2.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1.維持生命治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重度感染時給予之抗生素)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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