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補】總院【再次公告】病理檢驗部外補契約醫事技術師2人
| 徵才類型 | 外補 |
|---|---|
| 院區別 | 總院【再次公告】 |
| 徵才單位 | 病理檢驗部 |
| 徵才類別 | 契約 |
| 徵才職類 | 其他醫事 |
| 契約類型 | 不定期 |
| 徵才職稱 | 契約醫事技術師 |
| 執登類別 | 醫事檢驗師 |
| 職系 | 約用 |
| 職務列等 | 無 |
| 性別 | 不拘 |
| 錄取人數-正取 | 2 人 |
| 錄取人數-備取(依序) |
4 人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
|
| 上網期間 | 2026-08-11 09:52 - 2026-08-21 12:00 |
| 甄試時間 | 擇優另行通知 |
| 甄試項目 | 筆試:60% 口試:40% 1、 筆試測驗(60%):病理學。
2、 口試測驗(40%)
*錄取標準:筆試或面試其中一科成績未達60分或總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定其排序。
|
| 資格條件 |
1、 國內、外專科以上醫事技術相關學系畢業,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條件: (1) 具醫事檢驗師證書。 (2) 具115年度考選部醫事檢驗師國考報考資格者;其中尚未取得醫事檢驗師執照,以醫事檢驗師國考報考資格者,需出示相關報考資格證明(包括學歷證書、國考准考證或報考憑證)。經本院錄取後,需於到職日前取得醫事檢驗師執照,若未取得,則無條件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2、 具檢切工作經驗,或曾參加病理檢體處理及採檢相關研討課程者尤佳。 3、 具細胞病理醫檢師程度評定測驗合格證書,或可接受細胞病理診斷在職訓練者尤佳。 4、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5、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有就業弱勢身份者,加總分百分之五,惟須經本院評定與適任之工作能力者始得錄用。 6、 報名人數未達二人以上者,逕依規定再次公告,如確實無適當人選時,得以一人實施甄選。 1.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總成績分數相同者且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用。
2.領取身心障礙證明者,加總百分之五,惟須經本院評定與適任之工作能力者始得錄用。 3.報名人數未達2人以上者,逕依規定再次公告,如確實無適當人選時,得以一人實施甄選。 |
| 工作項目 | 外科病理檢切及切片、細胞病理檢體處理。 |
| 待遇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5年2月9日輔人字1150077432號函核定「臺北、臺中、高雄榮民總醫院約用人員薪資表」規定支薪。 |
| 備註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5年2月9日輔人字第1150077432號函核定『約用人員薪資表』規定支薪;工作獎金視單位營運狀況而定,每月合計薪資約40,000元以上。 |
| 聯絡人 | 簡小姐 |
| 聯絡電話 | 04-23592525轉5701 |
| 報名方式(含檢附文件) | 請依序檢附甄試報名表(請依附件格式撰寫)、畢業證書、國民身分證、考試及格證書、醫事檢驗師證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等相關文件影印本,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5年8月21日止(掛號郵寄40705臺中市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病理檢驗部(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病理作業區契約醫事檢驗師」),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