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教師認證規定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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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職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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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職類 | ||
| 本院專任之醫事人員,且符合衛福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內規範之各醫事職類人員。 | ||
職類 | 資格 | |
西醫師 | 依PGY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 |
牙醫師 | 依二年期PGY訓練計畫之規定。 | |
中醫師 | 依中醫藥委員會計畫規定。 | |
營養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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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 1.實習指導藥師: 藥師執業滿兩年。 通過台灣臨床藥學會實習指導藥師認證時數16小時且取得證書者。 2.藥學臨床指導教師: 取得臺灣臨床藥學會暨台灣藥學會共同認證之實習指導藥師資格。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師執業經驗。 | |
醫事檢驗師(生) | 1.UGY:教學醫院專職醫檢師2年以上醫檢實務經驗者。 2.PGY:教學醫院專職醫檢師4年以上醫檢實務經驗者。 | |
臨床心理師 | 1.臨床心理師工作持續四年以上,對臨床教學具有高度熱誠,或完成兩年期新進臨床心理師訓練課程已滿兩年。 2.熟悉臨床教學技能,以及對臨床迷你演練(MiniCEX)、相關評核表單等操作熟練,另外對心理衡鑑教學有學習興趣。 3.曾經接受或目前持續接受本院的心理治療督導訓練課程,對心理治療教學督導工作具有高度熱誠。 4.參加院方或臨床心理學(公)會舉辦教學技能訓練(第一年認證之新進臨床教師需參加師培課程≧10小時,之後每年需≧4小時)。 | |
| 護理師(士) | 1.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 2.完成「護理臨床教師基礎訓練營」基礎課程。 3.二年內「提昇教學技能」課程訓練10小時(「護理臨床教師基礎訓練營」訓練時數可併入計算)。 | |
| 醫事放射師(士) | 1.應具醫事放射師資格並執業登記於本院之醫事放射師。 2.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具有學士學位以上,並在教學醫院服務滿二年以上。 具專科畢業,並在教學醫院服務滿五年以上。 3.實習學生(UGY)之教師,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醫事放射執業經驗之專任醫事放射師。 4.新進醫事人員(PGY)之教師,具教學醫院5年以上專責醫事放射執業經驗。 | |
| 職能治療師(生) | 1.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職能治療師,對臨床教學具有高度熱誠。 2.PGY臨床教師須具有高級臨床教師資格認證,UGY臨床教師須具有初級臨床教師資格認證。 | |
| 物理治療師(生)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業。 | |
| 呼吸治療師 | 1.具教學特質。 2.以呼吸治療師證書執登滿三年。 3.三年內「臨床教師基礎訓練課程」8小時及師培基礎時數2小時,合計10小時。 | |
| 諮商心理師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 |
| 語言治療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治療師。 | |
| 聽力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師執業經驗之聽力師。 | |
| 牙體技術師(生)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牙體技術執業經驗之牙體技術師。 | |
| 助產師(士) | 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師執業經驗之助產師。 | |
1.於2年內完成10小時師培基礎時數(不含西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始取得臨床教師資格。修習期間,參與課程須落實簽到簽退制度,如有衝堂課程則不予計算。師培中心每年年底結算受訓時數,並依完訓情形授與臨床教師證書。 | ||
2.臨床教師認證期限自臨床教師證書核發日起計算,認證有效期限為4年,每4年重新認證,並在4年內須參加師資培育訓練課程修滿16小時(進階時數至少8小時)學分,每年最低須完成4小時學分。 | ||
3.資淺及資深臨床教師須於期滿前一個月完成師資培育時數規範,始得延續臨床教師資格。 | ||
| 其他規定 | 1.如遇因公出國進修、生育分娩等因素以致無法參與師培課程,則可申請延展,延展期限為二年,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延展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師培育科提出申請,並由教師培育科核定。 2.師培時數取得除參加教室課程外,臨床教師可於中榮e學網進行線上學習取得師培基礎時數,每年上限2小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