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研究人員資格暨教育訓練時數表
| 身分別 | 人體試驗 (醫療法第8條:「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 人體研究 (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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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主持人 |
※依「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27條規範,進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條件: (1) 最近六年曾受臨床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且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醫學倫理各九小時之相關課程。 (2) 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文件。 |
※依「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27條規範,進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條件: (1) 最近六年曾受臨床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且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醫學倫理各九小時之相關課程。 (2) 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文件。 ※上述主持人資格,包括執行無顯著風險之臨床試驗,請參附件3。 |
| 協同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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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人員、研究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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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研究 |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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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編制內非醫事人員 |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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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137次大會(2012-08-13)決議:按GCP及衛生署/醫策會「2012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說明「審查程序之完整性」之2.6項「審查會有要求研究團隊提供適當之倫理訓練證明」修改「研究人員」所須接受教育訓練之時數。
- 有關人體研究或試驗之教育訓練,自即日起,修改為「人體研究相關(如:研究倫理、法律、臨床試驗及GCP」等訓練證明即可,受訓時數則維持不變。
- 計畫主持人須為本院編制內或契約人員。特約/代訓/實習/退休者等相關人員不得為計畫主持人。
- 計畫主持人GCP課程時數若不足,本會無法收件送審,請於補足時數後再送件。
- 「醫學倫理」課程已獲得「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的認可,課程類別「專業倫理」時數,煩請提供上課紀錄以供檢核。(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網站連結:https://cec.mohw.gov.tw/LoginPage.aspx?ReturnUrl=%2fSearch%2fPointAllSearch.aspx?timestamp=1729816500680)
- 關於利益衝突訓練課程,院內員工可至中榮e學網→課程與學習資源→01醫療/醫學教育→01GCP訓練/ [GCP]人體研究之利益衝突及規範-2023 ,學習完成後畫面截圖修課通過證明(畫面需含姓名、課程名稱、上課時間、時數)。
- 院外研究者參加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學苑」網站(https://academy.cde.org.tw/zh-tw/product-category),登入後註冊帳號後,修習GCP/研究倫理/COI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