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的責任
- 負責審查送審計畫及標準化文件修訂。
- 參加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各項相關會議。
- 得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投票表決送審之計畫案和提案。
- 任期內不得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 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付之相關業務。
- 每年應依規定接受足夠時數之人體研究/試驗相關講習訓練。
- 簽署並遵守人體研究/試驗相關之保密及利益迴避聲明書,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任務
- IRB設立之宗旨是審查和監測以人為受試對象的醫學和社會科學研究,確保受試者的權益和福祉。依據本國、國際現行法規和社會倫理價值,IRB有權同意、要求修正和不同意研究的進行。
- IRB依法成立,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依人體研究法第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