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9月 修訂公佈
- 本院遵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個人資料檔案。
- 本院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包括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等事項。
- 本院人員操作電腦時應遵守「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輸入、輸出正確性,並遵守相關機密資料保護規定。
- 本院人員於使用電腦系統前,應依規定簽具密碼申請單及保密切結書,並區分作業等級後,始可開始使用電腦系統。使用者密碼不得授與他人使用,於退休、離職、調職或更換單位時,應向資訊室辦理更新事宜。
- 本院列印各項對外公佈資料(例如:門診預約名單、急診在院名單、住院在院名單等)時,應注意確保病人之個人資料安全性。對於不願公佈姓名之病患,應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與非本院人士,於病患離院後亦同。
- 病患個人資料除非必要以書面方式列印者,其餘應以個人電腦透過網路查閱為主。
- 病歷複製申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6款規範:病歷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需經當事人同意,故複製病歷需填寫「病歷資料申請單暨委託書」及查驗身分,以下表格為不同身分所具備資格及須備證件:
| 申請對象 | 檢附證明文件 |
|---|---|
| 病人本人申請 | 身分證正本。 |
| 法定代理人申請 |
|
| 委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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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為死亡者資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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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不接受通訊作業及電話諮詢病歷內容;若為保險公司查案請以公函向病歷管理組申請,但須附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病歷資料申請查詢委託同意書(保險公司專用)」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