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與目的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 醫療法第73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0、51條
建立轉診機制,以達「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專責單位與報到地點
轉診業務單位隸屬醫務組,負責本院與醫療院所間之溝通協調,辦理轉診、轉檢及病人就醫排程等相關業務。
- 轉診櫃檯(門診大樓後棟2樓8號窗口)
- 第二醫療大樓掛號櫃檯-婦兒科
- 第一醫療大樓掛號櫃檯-復健科
- 轉檢:各檢驗單位(須事先預約並依約定時間報到)
轉診就醫須知
轉診病人須持原醫療院所開具之轉診單,並載明下列資料:
- 轉出醫療院所名稱及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代碼
- 病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 接受轉診醫院名稱
- 診斷及治療建議
- 醫師簽章
- 有效期限
轉診單使用注意事項:
- 轉診單限使用一次,當日轉科仍適用部分負擔優減
- 牙醫或中醫轉介至西醫不適用部分負擔優減
- 須於有效期限內使用,未註明期限者當日有效
- 轉診單指定醫院非本院者,不受理轉診
轉診流程
- 病人無論是否預約,均須先至掛號櫃檯報到後再至診間候診
- 掛號櫃檯查驗轉診單、登錄序號、完成掛號與收費
- 診間確認轉診單並收執後送病歷組存查
- 轉診業務單位於轉診後3日或住院後14日內回覆原轉診院所
若檢查報告尚未完成,將先行通知轉出院所並於後續補件。
回診與部分負擔
符合下列情形者視同轉診(免持轉診單):
- 門診或急診手術後首次回診
- 轉診後1個月內未逾4次回診
- 分娩出院後6星期內回診
- 住院出院後1個月內首次回診
符合條件者,門診基本部分負擔為170元:
- 轉診:須為健保特約院所轉出之健保身分病人
- 回診:轉診後1個月內未逾4次回診
轉檢與基層醫療院所作業
- 轉診單需依門診時間表填寫科別、檢查項目及醫事機構代號
- 轉檢須先預約檢查時間並填寫轉檢單
- 檢查限非侵襲性項目
- 檢查報告由醫務組寄回原轉診院所
醫療院所可申請帳號後,透過本院網站查詢轉診與轉檢報告。
為確保病歷完整與後續追蹤,請詳實填寫各項表單及治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