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權益及福利
引用 (14)



退休資訊-退休權益、稫利
(1)各項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撫卹金發放作業
退休金種類 | 發放對象 | |
1 | 月退休金 | 月退休金:指退休人員於退休時指定領取月退休金或兼月退休金,退休後每月1日發放月退休金。 |
2 | 月撫慰金 | 月撫慰金:指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遺族(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於每月1日發放撫慰金。 |
3 | 年撫卹金 | 年撫卹金:指在職死亡人員,其遺族於撫卹令所規定之期限內,每年7月16日領取一次之年撫卹金者,自107年7月1日起,改每月1日發放。 |
4 | 撫卹金 | 撫卹金:指在職人員死亡,其遺族於死亡當時領取之一次撫卹金。 |
(2)各項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撫卹金發放作業
區分 | 作業流程 | |
1 | 公務人員撫卹、月退休人員撫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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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次撫慰金 | 結算當事人薪級比照現職人員,本薪應發一次退休金總數扣除已核發之各期月退休金餘額,一次發給之意。若已無餘款,仍可發給六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本俸x2x6)應繳退休金證書、退休函、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全部眷屬之身分證影本等交由人事室,連同遺族所繳資料報送銓敘部核定核給。 |
3 | 月撫慰金 | 指依退休人員原領月退休金額的二分之一,繼續核給之上列人員至改嫁或成年或死亡止。應繳退休金證書、退休函、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全部眷屬之身分證影本、私章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人事單位填寫有關之撫慰案件表格,連同遺族所繳資料報送銓敘部核定。 |
4 | 撫卹案件申請(指現職人員死亡) | 遺族應繳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全部眷屬之身分證影本、私章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人事單位填寫相關之撫卹案件表格,連同遺族所繳資料報送銓敘部核定。 |
5 | 驗證作業 | 網路驗證:本院人事室每年次發放前至退撫平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查驗系統登錄,驗證領款人員資格仍具發放資格者使用系統產生發放清冊請款 。 |
6 | 相關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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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院領(月退休金)人員相關須知
區分 | 說明 | |
1 | 退休領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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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月平均可領退休金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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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優惠存款 | 俟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接獲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通知書,於退休生效日以後親持銓敘部審定函正本、公保養老給付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原留開戶印鑑及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存摺至開戶之臺灣銀行辦妥優惠存款相關手續後,臺灣銀行據以自退休生效日起算優存利息。 |
4 | 三節慰問金 |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規定,修正為支領月退休金為2萬5千元以下者發放,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符合支領三節(春節、中節、端節)慰問金新台幣2,000元撥入郵局帳戶。 |
5 | 全民健保 | 人事室發健保轉出表;退休後可依附配偶或子女繼續參加全民健保,如無可依附人員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入健保(具榮民身分者,攜榮民證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
6 | 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及不休假加班費 | 人事室依退休生效後辦理並撥入兆豐銀行帳戶。 |
7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始得請領。並配合現職人員作業時間並向本院人事室辦理(每年3月、9月申請辦理)。 |
8 | 其他 | 銓敘部核定退休函及個人退休證請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