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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郵務人員於住宅一樓門首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中所記載事項,是否已危害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律?

引用 (5)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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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送達通知書之黏貼,係發生寄存送達法律效力之要件之一,而記載姓名,係為特定送達對象,記載地址則為確認應受送達處所,二者均為保障人民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合法通知之權利所必須,如缺其一,可能致生送達對象及處所混淆不清之狀況,而無法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難僅擇其一而為記載。又該送達程序係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及第 74 條明文規定,且其目的係在保障應受送達人受合法通知之權利,且係依法律之行為,且已權衡當事人權益保障,故難認有侵害個人資料保護之情形。(摘自「法務部101年1月19日法律字第1000004709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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