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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引用 (5)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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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請各位同仁多多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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