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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有關旅館業者依法蒐集之線上訂房與散客住宿個人資料,如另欲使用在行銷或分析等方面,是否

引用 (4)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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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館業如基於住宿「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所蒐集之線上訂房與散客住宿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參照),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如使用於非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之行銷或分析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如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之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15條參照)。是以,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之頁面註記,仍應符合上開「書面同意」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原則上蒐集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參照),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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