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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有關非公務機關(各該公司)於寄送帳單時(例如電費、水費、及電話費…等)搭載廣告業務,

引用 (4)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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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如公司之核心業務為提供電力收取電費、提供用水收取水費或提供電話使用收取電話費,依一般社會通念,用戶可合理期待其個人資料用於寄送帳單及與該業務有正當合理關聯之行銷行為,就此部分應不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然若寄送其他公司業務廣告等,非該公司與用戶契約或類似契約有關之商品或服務資訊,則仍應符合本法第 2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之一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另該公司縱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合法利用個人資料從事商品或服務資訊行銷,嗣經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該公司仍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本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併予敘明(參考本部102年7月5日法律字第10203507340號函)。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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