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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行政機關基於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向公眾揭露船舶有無經船務代理業代理之資訊,是否適用個

引用 (6)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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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是以,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故機關如係於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國籍」、「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核其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法人)之資料,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尚無個資法之適用,惟應注意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摘自「法務部103年2月19日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請各位同仁多多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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