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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業者以E-tag辨識系統與車牌號碼辨識系統於車輛首次(或每次)進入服務廠所為掃瞄取得E-ta

引用 (5)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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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先確認該資料是否屬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如 E-tag 序號具有連結間接唯一識別生存自然人車主之可能性,則屬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二、該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行為(汽車維修服務)是否合法,應視是否與所定契約為相同之特定目的(例如:代號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是否為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例如:未取得 E-tag 序號及車牌號碼即無法履行汽車保養契約)?倘該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行為(汽車維修服務)與所定契約之特定目的不符且無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要件之一,則上開行為須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為適法。
三、另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例示或概括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個資法第 53 條規定參照),並非可包含所有可能之活動,於選擇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之業務活動說明(例如:詳細敘明契約之性質或內容),並於此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尚無所謂「向當事人盡告知義務,則任何特定目的皆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受限於所定之特定目的」。
(摘自「法務部104年1月26日法律決字第1040350111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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