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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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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權限
責任與權限
引用 (6)
2019/7/26 9:01:40
3144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的責任
負責審查送審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修訂。
參加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各項相關會議。
得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投票表決送審之計畫案和提案。
任期內不得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付之相關業務。
每年應接受人體試驗相關之講習訓練。
簽署並遵守人體試驗相關之隱私及保密協定,並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任務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設立宗旨是審查和監測以人為受試對象的醫學和社會科學研究,確保受試者的權益和福祉。依據本國、國際現行法規和社會倫理價值,人體試驗委員會有權同意、要求修正和不同意研究的進行。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依法成立,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任務:
(一)、關於本院人體研究政策與規章之制定。
(二)、促進本院醫療人員研究倫理教育。
(三)、關於受試者權益之審核與保護。
(四)、審核人體研究計畫書及其成果。
(五)、委員會有權監測進行中之試驗,必要時可決議暫停/終止計畫。
(六)、監測嚴重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並建議適當的處理措施。
(七)、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存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
會期:
(一)、按實際需求定期開會,會議應有法定人數。
(二)、當發生危及臨床試驗受試者生命安全之議題或突發事件時,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得依實際情況,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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