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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規定

引用 (9)
更新日期 2019/4/3 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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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各服務據點排定志工人數均有其服務效益,請當班志工盡量排開其他事務,準時值班,以降低第一線服務上之困擾。志工請假有以下規定,請遵守規定:

  1. 不需事前請假(公假)之條件:遇國定假日、彈性放假、選舉假、颱風等天災假(即臺中市或志工居住之縣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不來值班者不用請假,列為公假;但國定假日、彈性放假、選舉假臨床訓練員會於志工管理系統開「空班」各組志工可自行選擇該組及跨組之代班的時段及據點。
  2. 其他公假:於值班時段需參加本隊安排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時,視同公假,請事前請假,讓其他人代班,以免影響第一線服務。如為全隊參加之會議及訓練,不需找人代班,部分據點需留最少人力值班者,請各組組長事前調配人力
  3. 預先請假:無法於排定時間值班者,請自行值班當日00:00前至志工管理系統點選請假。
  4. 臨時請假:無法於值班當日00:00前請假者,屬臨時請假者。請以電話向組長或志工訓練員請假,以便組長及志工訓練員協助至志工管理系統請假,以免影響服務工作推動及本隊人力調度。
  5. 長期請假規定:志工若因故須連續請長假者,請先向該組組長告知,並向志工訓練員辦理請假手續。志工連續請假規定,每次期限最長為二個月視同釋出該時段及據點之服務不為個人保留原班,因應據點服務之特性,原值班據點由志工訓練員另行安排其他志工執行服務,待長假後志工要自行與志工訓練員討論新的時段與據點。請假超過二個月者,得申請留隊停班,於每年續留考核時考評離隊與否;亦得申請離隊,欲歸隊服務時,依離隊後歸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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