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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帳繳費

引用 (53)
更新日期 2023/12/8 15:18:19
點閱 60784
門診費用
一、必備證件:

1.健保IC卡及身分證《未領有身分證者,請帶戶口名簿》
2.外籍人士請攜帶外僑居留證及護照

二、其他證件:(有優待身分者)
1.榮民證/ 遺眷證 
2.孕婦手冊 
3.兒童健康手冊
4.重大傷病卡
5.身心障礙證明
6.職業傷病門診單(填寫範例)
7.多氯聯苯手冊
8.結核病手冊
9.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加註「醫療優惠」)
10.備除役軍人眷屬證
11.「中華民國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以及眷屬(配偶)個人身分證
12.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現職人員服務(識別)證、退休人員退休證、遺眷家戶代表出示家屬證) 
●凡有特殊優待者請務必攜帶優待證明(詳見門診各種身分應繳驗證件及費用)

三、結帳繳費地點:
1. 每一掛號收費窗口都可收費。
2. 本院提供現金繳款、電子收費、信用卡、自助繳費機、APP行動繳費等方式。(參考收費資訊(另開新視窗))
附註:
1. 本院為【單一窗口作業】每一掛號收費窗口都可繳費。
2. 凡事先辦理【電子收費轉帳扣繳醫療費用者】於就診完成,於診間隨即印出收據不需再排隊繳費。

四、收費標準:
(一)基本費用
西醫每一科掛號費150元,健保署規定自付額420元,合計570元。
牙科掛號費150元,健保署規定自付額 50元,合計200元。
中醫門診掛號費150元,健保署規定自付額 50元,合計200元。
復健物理治療同一療程第二次至第六次,每次收取50元。牙科連續治療,中醫連續治療亦同。
(二)藥費  
西醫藥費每逾 100元自付額加收 20元最高300元(100元以下自付額10元);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每逾 100元自付額加收 20元最高200元(100元以下免自付額)。(112年7月1日起,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調整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請見附件檔案)
(三)檢驗費用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規定 。
(四)非健保給付之項目
非健保給付之項目,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規定,另行計價。
(五)高診次
自104年7月1日起,凡屬健保署定義之高就診次榮民(眷),全年就醫超過90次後,至各榮總及榮總分院門、急診就醫掛號費,退輔會將不再補助,須由榮民(眷)自行負擔。
108年起「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者藥事照護計畫」轉型為「特殊族群藥事照護計畫」請至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查詢。
(六)領取第二、三次慢性處方箋免收掛號費及病歷調閱費。

五、注意事項:
1. 未帶健保IC卡就醫者,一律請先以自費繳交。
2. 未帶健保IC卡先以自費繳交者,請於10日內持健保IC卡、原收據正本及其他相關優待證件至本院各收費窗口辦理退費
3. 就診後無論有無處方,請您一定要到收費處結帳。未於就診當日結帳者,隔日起一律列入欠費,需自費補繳後才能再掛號。
4. 就診兩科以上者,請記得每科均需結帳。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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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621衛生福利部公告_部分負擔調整方案(112年7月1日起實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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