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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終點評估指導原則

引用 (2)
更新日期 2024/3/4 16: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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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一項:「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動物實驗可能造成動物的疼痛及不適,如無法以藥物或其他方式解除動物的疼痛 (pain) 或緊迫 (distress) 時,應施予安樂死。在科學研究中,如動物的死亡是可預期或必然的實驗結果,則研究者應依據病理、生理或行為面詳加敘述動物實驗的終點 (end points),除非安樂死確實影響實驗結果,並經過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核同意,否則應在動物呈現痛苦、垂死、死後組織自體溶解、或死後被籠內其他同類啃食前,以人道的方式解決。安樂死不但可以解決動物遭受嚴重疼痛,並可透過完整的屍體解剖更近一步瞭解動物的生理狀態,有助於實驗之進行。
 
動物安樂死的目的是以人道的方式使動物死亡,使動物在最低程度的疼痛、恐懼,並在最短的時間內失去知覺和痛覺。在科學應用、教學及試驗中,常因下列因素選擇讓實驗動物的安樂死:
1.實驗終結。
2.因研究所需提供血液或其他組織臟器。
3.當動物的疼痛與緊迫程度超過預期程度以上。
4.因動物健康及福祉考量。
5.不適合繼續繁殖(育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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