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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可否將員工資料提供予其他內部員工查詢使用?

引用 (8)
更新日期 2018/9/18 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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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人事管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惟提供查詢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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