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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委員會

引用 (8)
更新日期 2024/1/10 8: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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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00年11月28日訂定通過 
民國101年09月25日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09月24日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11月15日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11月08日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07月12日修訂通過
壹、總則: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就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特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設置臺中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設置依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81號令,制定公布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51號令,修正公布第29、30條條文;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91號令,刪除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29條條文;民國108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7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新增資通安全管理人員;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4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參、任務:
本會之任務為對下列事項提供諮詢、建議、審查或監督:
一、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管理政策與研究倫理政策。
二、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制度與規章。
三、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計畫。
四、參與者生物檢體採集同意書之內容。
五、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六、須進行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相互比對運用,或須為不同來源之資料、資訊互為比對需求。
七、人體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保護事項。
八、其他與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有關事項。

肆、組織:
一、主任委員:由研究副院長兼任,核訂相關規範及審理研究案件。
二、副主任委員一員: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代理之。
三、執行秘書一員: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四、委員:本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就醫事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院之人員;單一性別之人員數不得低於三分之ㄧ。
五、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任。委員出缺時,得由院長另行聘任,到原任期屆滿日止。
 
伍、開會:
本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陸、注意事項:
一、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二、委員本身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三、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
四、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補助費。

柒、實施及修正:
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報請院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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