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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資格
引用 (17)



臺中榮民總醫院第一/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研究人員接受教育訓練時數表
身分別 | 人體試驗 (醫療法第8條:「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
人體研究 (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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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持人 |
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IRB-本會-工作常規-3001-名詞解釋與定義作業指導書第4.2節) |
1. 非主治醫師(如: 總醫師)者,需具有「專科醫師證書」。 2. 3年內接受6小時以上「人體研究相關(如:研究倫理、法律、臨床試驗及GCP」等訓練證明。 3. 3年內接受1小時以上之利益衝突管理的教育訓練。 (依第一IRB第105-A-11次大會及第二IRB第105-B-11次大會決議辦理) |
協同主持人 | 1. 3年內接受6小時以上「人體研究相關(如:研究倫理、法規、臨床試驗及GCP」等訓練證明。 2. 3年內接受1小時以上之利益衝突管理的教育訓練。 |
1. 3年內有「人體研究相關(如:研究倫理、法規、臨床試驗及GCP」等訓練證明。 2. 3年內接受1小時以上之利益衝突管理的教育訓練。 |
研究人員、研究助理 | 1. 3年內有「人體研究相關(如:研究倫理、法規、臨床試驗及GCP」等訓練證明即可。 2. 3年內接受1小時以上之利益衝突管理的教育訓練。 |
1. 3年內有「人體研究相關(如:研究倫理、法規、臨床試驗及GCP」等訓練證明即可。 2. 3年內接受1小時以上之利益衝突管理的教育訓練。 |
護理研究 | NA |
(IRB-本會-工作常規-3001-名詞解釋與定義作業指導書第4.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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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137次大會(2012-08-13)決議:按GCP及衛生署/醫策會「101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說明「審查程序之完整性」之2.6項「審查會有要求研究團隊提供適當之倫理訓練證明」修改「研究人員」所須接受教育訓練之時數。
- 有關人體研究或試驗之教育訓練,自即日起,修改為「人體研究相關(如:研究倫理、法律、臨床試驗及GCP」等訓練證明即可,受訓時數則維持不變。
- 關於利益衝突訓練課程,院內員工可至中榮e學網搜尋「臨床研究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 -規範與管理」課程,完成後列印修課通過證明。院外研究者可參加台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公開課程,連結:https://pse.is/VCJ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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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課程時數認列10904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