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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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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3/18 9: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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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是指人體生命中樞-腦幹,因疾病、外傷或其他因素導致壞死、衰竭,使得呼吸功能完全停止的狀態。因此,所謂腦死就是腦幹死,也就是生命中樞永久性的死亡,在醫學上認定腦死就是死亡。

為逆免腦死判定流於濫用.以維護病患的尊嚴並保障其權益,衛生福利部「腦死判定準則」中對腦死判定的程序有詳細的規定,同時對於執行腦死判定的醫師資格、醫院的設備等也訂定嚴格標準。
依據2012(民國101)年12月17日中央公告「腦死判定準則」病人陷入深度昏迷,昏迷指數應為五或小於五,且必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病人昏迷原因已經確定,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同時必須排除因為藥物、低體溫、新陳代謝和內分泌障礙所導致,只要經過是當治療仍有可仍恢復的昏迷即呼吸停止。
但在作腦死判定之前,仍須有足夠的觀察時間,以確立診斷無誤。腦死判定包括兩個部分--腦幹反射試驗及無自行呼吸試驗。腦死判定需以二次為準,間隔為四小時,以增加診斷之正確性。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始得為之。但滿一歲以上未滿三歲者,應至少十二小時後;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一歲者,應至少二十四小時後。腦死判定執行時需小心謹慎,以防病患在未達腦死判定標準的情況下被判定腦死;而另一方面又須爭取時效,以使寶貴的器官可適時捐贈出來救助更多其他病患。
因此判定的迅速與正確極為重要,目前腦死判定醫師資格條件為:
1.病人為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三歲者: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兒科專科醫師。
2.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
3.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兒科專科醫師。完成腦死判定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書者。本準則修正前,已領有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所發仍於有效期限內之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證書者,具腦死判定之資格。
4.第一項第二款之腦死判定訓練,其訓練課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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