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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的適法性

引用 (25)
更新日期 2021/12/28 1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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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同意書就是法律上的「契約」

1.是立基於醫病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文書(民法第153條參照)。

2.其相關法條部份,為前期計畫已進行探討。

3.醫療同意書之簽署,是在於踐履「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法則,確保病患在醫療決策過程中之自主權(autonomy)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亦肯認,醫師說明之目的在於
「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

4.本質上應該是一種觀念通知和要約之綜合體

 

 

電子簽名的適法性

依衛福部於103年11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31667354號函
病人自費同意書簽署由書面改為數位電子簽名疑義一案之說明三,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1.簽署之不可否認性
2.簽署同意書內容能完整呈現
3.簽署人的同意

法律相關

法規層面(由主管機關決定)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303508040號)案例:

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 ,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內政部(法律字第10000057550號)案例:

政府機關為推行節能減碳擬試辦戶籍登記無紙化作業,由申請人於電子手寫板上簽名與儲存申請書電子檔,如申請人確係於申請書上以電子手寫板上簽名則僅係簽名之工具不同而已,並無礙仍屬申請人親自簽名

證據層面(事實認定由專業單位鑒定紙本簽名遇爭議亦須認定)

電子簽章法由主管機關經濟部進行事實認定
 

關於【拒絕治療切結書】之法律之相關建議:

1.醫院應依醫療法第64條規定,訂定院內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項目及簽具同意書之作業規範,並提供書面說明,但在拒絕治療部份,則無明文規定需有制式化之拒絕治療切結書。

2.建議針對拒絕治療之病人,請在病歷上或手術同意書上簽署,若當病人拒絕簽名時,請病歷上載明,其方式之醫療記載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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