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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未消失前,當事人是否得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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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9/18 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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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即使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後或期限屆滿時,於有但書規定之事由時,仍得不予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至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尚未消失者,縱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蒐集主體仍得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繼續為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而不須刪除,且無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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